办事指南 [18013]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pdf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有9种,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进口上述货物需取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有9种,包括玉米、大米、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出口上述货物需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3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对国营贸易企业无数量限制。对非国营贸易企业,按其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签发出口许可或者自动进口许可。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三)申请人具有经营进出口国营贸易货物的必备条件。
(四)符合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7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五)符合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原油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六)符合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9号、2017年第66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上述第七项所列申请条件的。
(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货物进口或出口合同。原件,1份。
(五)其他法定材料。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附流程图)
(一)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不含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
(四)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其他极其重大事项的,商务部将上报国务院。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3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列入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六)申请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上述程序实施许可。
十二、办结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3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意见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的申请人,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列入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将申请人列入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以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全国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在线查询,或者通过咨询电话查询。
十七、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网址为www.mofcom.gov.cn。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电话咨询:010-65197862。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电话投诉:(010)65198853 65198806
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录

